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2008)、《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市综治办《关于落实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的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验收标准。
一、本验收标准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商住楼、安置房、廉租房)安全防范设施施工、验收。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三幢以上的居民住宅楼房)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室内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防盗门、防护窗、防护围墙(或围栏)等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居民住宅区内附设的停车场、值班室、楼梯过道感应电灯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分为基本型配置验收标准和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
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基本型设施配置如下:
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电动伸缩门或其它金属门,并具断电开启功能;小区周围应建防护围墙或围栏,高度不应低于2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没有横撑等可助攀爬的物饰,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出入口设置值班室,设有联系电话。
2、小区的边界防护围墙或围栏采用周界报警系统,系统能全面设防,无盲区和死角,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报警前端应使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低的电子围栏等先进的周界报警产品。
3、楼栋单元口(含与住宅楼相通的地下停车场进出口)安装电控单元防护门,配置楼寓可视对讲系统,门上要有闭门器,开、关门时声音轻微,分户宜配置可视(彩色)对讲分机,且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容量≥4G,并符合GA/T72标准。门扇采用夹层玻璃的,夹层玻璃应符合GB9962
-1999中的〔2类及〕2类以上要求的夹层玻璃。
4、住户进户门(包括一层楼后门以及连通室内的私家车库通道)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符合GB 17565标准,并不得低于丙级,有多方位锁舌,有公安机关确认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报告。
5、一层的外墙窗、阳台等与外界相通的地方,配置内置式(不得超出外墙面)有实体防护作用的防护窗(每套房屋至少有二处以上能紧急开启的活动防护窗),强度达到单根直径≥12毫米或钢管壁厚≥2毫米;或安装高强度的玻璃,窗户安装限位器以及入侵报警装置。
6、垂直落地管道、大楼一层等易向上攀爬处应安装防爬刺、防爬条、防爬管等防爬装置。
7、小区出入口、住宅楼单元出入口、电梯轿厢、公共租赁房(公寓楼)公共楼道、地下停车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小区主要通道、小区周界视频监控应全覆盖,小区出入口、地下停车库应安装二路以上高清监控探头(≥720P),能清楚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和车辆号牌,并有抓拍和车辆号牌提取功能。其余摄像机分辨率≥480线、成像面≥1/3〞CCD,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小区监控系统设计应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相协调、配套,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69.1等相关要求。
8、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系统要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小区地下停车场要有发现或阻止行人随意进出的装置。对小区电动车、自行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9、小区每户住宅应安装有非法入侵和防范技术性开锁的家庭智能报警系统;小区周边、主要通道及楼栋之间安装电子巡查系统;在偏僻和易发案地区,以及视频监控范围内,安装照明电灯;小区住宅楼、地下停车库通道应安装红外感应电灯。
10、视频监控中心及报警设备用房。小区监控室宜单独设置,面积大于20平方米,设置在值班室内的,应进行隔离,监控中心视频应配置视频图像显示、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有线、无线专用通讯系统及供电和接地系统,宜配置小区电子地图。报警主机应有显示声光报警、存储、统计、查询、巡检和打印输出各相关前端防盗报警控制器发来的信息的功能。
四、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如下:
1、视频监控系统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车辆号牌比对、行为分析、目标跟踪、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系统能设防,有移动侦测、与周界报警联动、灯光联动、自动搜索、自动显示和记录功能。
2、住宅卧室、客厅等设置有专线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的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厨房、浴室宜安装气体泄漏探测报警器。
3、电梯安装楼层控制系统。
4、小区视频监控全覆盖。
5、住宅窗户玻璃宜贴防爆安全玻璃膜。
五、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为在基本型标准基础上的高档住宅楼标准。
六、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检测与维护保养。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要求进行系统检测;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七、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备案与验收。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施工前市区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各县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调试、检测后,由市、县公安局治安支队、大队在建设单位申报后二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专项合格证明,并作为房地产开发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之一。分期建设的小区可按照分期建设的项目进行验收。各县一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并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指导下进行验收。
八、具备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
2、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
3、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
4、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5、系统使用说明书;保修合同;
6、正式设计整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九、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标准有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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